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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障礙的西洋發展史〕
學習障礙從十九世紀初開始至二十世紀末, Lerner 將這近兩百年來學
習障礙的發展歷史,大致區分為五階段( Lerner, 2 000 ;洪儷瑜, 1995
;黃瑞珍, 2004 ):
1.奠基期:西元 1800 至 1929 年之間。
早期對學習障礙者大腦的研究,喚起世人對學障的認識,本階段的主
要的貢獻者是神經學家及眼科醫師等醫學界與生物學界的人士,主要的特
色在於研究大腦,多數報告以受傷或腦傷的病例為研究對象,主要研究多
為在大腦解剖的病理。
2.轉變期:西元1930至1962年之間。
這個階段的發展趨勢是由病因與病症的追查,轉而說明行為的徵兆,
並建立實驗的模式與提出教育治療的各種理論系統。美國特殊教育學者柯
克( Kirk )就是一位代表,他於 1961 年編製伊利諾心理語言能力測驗
,就是要用心理測驗的工具診斷兒童的語言能力缺陷,並據以建立補救教
學的理論。他在 1962 年第一版的著作「特殊兒童教育」一書中有專章討
論腦麻痺兒童教育,其中提出「學習障礙」一詞,並加以定義。 3.統整期:西元1963至1979年之間
這個階段的學習障礙兒童教育理論雖然是諸家爭鳴,各具特色,但是
對於學習障礙的實質要義已有趨於一致之看法的形勢。1963 年的 4 月 6
日, Kirk 應邀到「知覺障礙兒童基金會」致詞,提到自己最近使用了「
學習障礙」一詞來說明「一些在語文、說話、閱讀,以及社交所需之溝通
技巧等方面之發展有異狀的兒童」,而且特別指出這種兒童未包括感官障
礙如盲者與聾者,也不是指一般的知能不足者( Kirk, 1963 ;引自許天
威, 1986 )。
也許是受了 Kirk 這一席話的影響,會中即席決議成立「學習障礙兒
童協會」,「學習障礙」一詞乃漸告傳播,為學習障礙兒童安排適當的教
育機會也成為這個組織的一項宗旨。
4.現代期:西元1980年至2001年
在這個階段中有三個重要的理論出現,這為學習障礙的鑑定及教學帶
來很大的影響:建構主義( constructivism )、多元智能( multiple
intelligence )、大腦相容學習( brain-compatible learning )。
5.復甦期:西元2002年至今
美國特殊教育 2001 年的特殊教育方案提議將現行之十三大類的身心
障礙類別合併成三大類別。在這個階段中,美國所提出的三大類別為:感
官障礙(指視障、聽障、視聽合併障礙);生理/神經障礙(指多障、自
閉、腦創傷,與其他健康問題);發展障礙(指學障、語障、情障、輕度
智障)。這樣的分類方式對學習障礙的將會有何影響,仍需待時間來觀察
。
美國於 1969 年國會通過「學習障礙法案」( The Learning Disab-
ilities Act of 1969 ),正式採用 Kirk 所倡議的「學習障礙」,由此
可看出「學習障礙」一詞已被教育界普遍認可,並有了重點上的轉移,甚
至更將這類兒童正式列為特殊教育的對象,稱為「特殊學習障礙兒童」,
並且依法推展此類兒童之教育措施也有了比較明確的準繩(王天苗, 198
2 )。 美國到了 1980 年,由美國聽語學會、學習障礙兒童與成人學會、學
習障礙協會、溝通異常兒童學會、國際閱讀學會、歐頓閱讀障礙學會等六
個組織代表所組成的全國學習障礙聯合委員會(NJCLD),在經過長期的
研討及協商,於 1981 年共同致力於新學習障礙定義的研擬。
〔 學習障礙名詞在我國的出現〕
學生從事學習活動,不見得是智力足夠、五官健全就可以成功,學習障
礙學生就是屬於這類的學生,他們的智力正常、四肢健全,但卻有學習上的
問題。事實上,「學習障礙」這個名稱國內最早是被翻譯為「學習缺
陷」(林美和, 1993 )。
我國推行特殊兒童教育的發展軌跡也類似歐美的狀況,盲與聾等兒童之
教育較早得到照顧,至於學習障礙兒童教育之理論則於近年來已受重視。教
育部於 1970 年公布的「特殊教育推行辦法」中明訂特殊兒童有:智能不足
、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性格或行為異常
等七類,該辦法也曾提及資賦優異者,但尚未見有「學習障礙」一詞。
到了 1977 年修訂「特殊教育推行辦法」並頒布後,在第二條列舉特殊
教育之施教對象中明文增列了「學習障礙者」一類,使得我國特殊教育之理
論研究與實際設施可有一個比此等兒童為對象的特定範圍,足見學習障礙者
教育在教育法規上已獲得相當確定的地位,但在當時,仍缺乏統一
的界定及鑑定標準(引自許天威, 1986 )。
我國對學習障礙的名詞、定義、立法及教學走向等發展,可說是承襲著
美國的腳步,從下表可以清楚看出我國的演進史與美國相較是晚了許多年。
我國和美國學習障礙發展年代比較表
| |
學習障礙名詞
出現年代
|
學習障礙名詞
進入特教法 |
學習障礙者權益
爭取團體出現
|
| 美國 |
1963年
(Kirk首先提出) |
1969年
(特殊學習障礙兒童
法案) |
1963年
(美國兒童學習障礙
協會ACLD) |
| 我國 |
1975年(民64年)
(省教育學院開課
) |
1984年
(民73年)
(特教法第15條) |
1998年
(民87年)
(中華民國學習障礙
協會) |
| 比較 |
我國較美國晚12年 |
我國較美國晚15年 |
我國較美國晚35年 |
〔我國學習障礙大事紀〕
| 年代 |
事件 |
| 1970(民59) |
我國「特殊教育推行辦法」頒布,並未將學習障礙納入特殊教育服務對象。 |
| 1975(民64) |
我國第一個特殊教育系在臺灣立教育學院(彰化師大前身)成立,並將「學習障礙兒童教育」列為必修科目。 |
| 1976(民65) |
我國第一次特殊兒童普查,普查對象未包括學習障礙兒童。 |
| 1977(民66) |
我國修訂「特殊教育推行辦法」,首次將學習障礙納入特殊教育服務對象。 |
| 1978(民67) |
郭為藩調查閱讀障礙兒童的報告出版,發現國內疑似閱讀障礙兒童的出現率為 2.82 %。 |
| 1979(民68) |
我國特殊教育學會出版「特殊教育通訊」創刊,為「特殊教育季刊」之前身。 |
| 1980(民69) |
制定「殘障福利法」,未將學習障礙納入。 |
| 1982(民71) |
我國在台北市永春、東門、劍潭和河堤國小正式成立閱讀障礙資源班。 |
| 1984(民73) |
我國「特殊教育法」通過正式保障學習障礙的學生接受特殊教育之權利。 |
| 1986(民75) |
我國首本介紹學習障礙的大學用書「學習障礙者之教育」,由彰化師大許天威著。 |
| 1987(民76) |
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頒布。 |
| 1990(民79) |
教育部委託彰化師大特教系,由周台傑主持「學習障礙學生鑑定標準及就學輔導規劃之研究」專案。
進行全國第二次特殊兒童普查,首次提出學習障礙的定義,並編製「學習行為檢核表」為篩選學習障礙兒童的工具。 |
| 1992(民81) |
教育部頒佈六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原則要點,提出我國第一個官方的學習障礙定義 |
| 1997(民86) |
修訂「特殊教育法」並公布。
台北市學習障礙者家長協會成立。
將原「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依然未將學習障礙者納入,使其無法領取身心障礙手冊,也無法享有相關的福利及保障。 |
| 1998(民87) |
修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並公布。
頒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界定學習障礙之定義及鑑定基準。
教育部特教小組補助建置有愛無礙網站。 |
| 1999(民88) |
頒佈「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以暢通學習障礙學生之升學管道。 |
| 2000(民89) |
修訂「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 2001(民90) |
教育部提「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計劃。
國民中小學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出版。 |
| 2002(民91) |
修訂「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頒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辦法」。 |
| 2003(民92) |
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並公布。 |
| 2004(民93) |
增訂「特殊教育法」並公布。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辦法」並公布。
國民中小學時間管理行為特徵檢核表出版。
國民中小學記憶策略行為特徵檢核表出版。
國民中小學考試技巧行為特徵檢核表出版。
國民中小學社交技巧行為特徵檢核表出版。 |
| 2005(民94) |
中華民國學障學會( TALD ) 3 月 12 日 在埔里正式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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