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障礙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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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障礙的西洋發展史〕
    學習障礙從十九世紀初開始至二十世紀末, Lerner 將這近兩百年來學
習障礙的發展歷史,大致區分為五階段( Lerner, 2 000 ;洪儷瑜, 1995
;黃瑞珍, 2004 ):
    
1.奠基期:西元 1800 至 1929 年之間。

      早期對學習障礙者大腦的研究,喚起世人對學障的認識,本階段的主
  要的貢獻者是神經學家及眼科醫師等醫學界與生物學界的人士,主要的特
  色在於研究大腦,多數報告以受傷或腦傷的病例為研究對象,主要研究多
  為在大腦解剖的病理。 
2.轉變期:西元1930至1962年之間。
      這個階段的發展趨勢是由病因與病症的追查,轉而說明行為的徵兆,
  並建立實驗的模式與提出教育治療的各種理論系統。美國特殊教育學者柯
  克( Kirk )就是一位代表,他於 1961 年編製伊利諾心理語言能力測驗
  ,就是要用心理測驗的工具診斷兒童的語言能力缺陷,並據以建立補救教
  學的理論。他在 1962 年第一版的著作「特殊兒童教育」一書中有專章討
  論腦麻痺兒童教育,其中提出「學習障礙」一詞,並加以定義。 
3.統整期:西元1963至1979年之間 
      這個階段的學習障礙兒童教育理論雖然是諸家爭鳴,各具特色,但是
  對於學習障礙的實質要義已有趨於一致之看法的形勢。1963 年的 4 月 6
  日, Kirk 應邀到「知覺障礙兒童基金會」致詞,提到自己最近使用了「
  學習障礙」一詞來說明「一些在語文、說話、閱讀,以及社交所需之溝通
  技巧等方面之發展有異狀的兒童」,而且特別指出這種兒童未包括感官障
  礙如盲者與聾者,也不是指一般的知能不足者( Kirk, 1963 ;引自許天
  威, 1986 )。
  
      也許是受了 Kirk 這一席話的影響,會中即席決議成立「學習障礙兒
  童協會」,「學習障礙」一詞乃漸告傳播,為學習障礙兒童安排適當的教
  育機會也成為這個組織的一項宗旨。 
4.現代期:西元1980年至2001年 
      在這個階段中有三個重要的理論出現,這為學習障礙的鑑定及教學帶
  來很大的影響:建構主義( constructivism )、多元智能( multiple 
  intelligence )、大腦相容學習( brain-compatible learning )。 
5.復甦期:西元2002年至今 
      美國特殊教育 2001 年的特殊教育方案提議將現行之十三大類的身心
  障礙類別合併成三大類別。在這個階段中,美國所提出的三大類別為:感
  官障礙(指視障、聽障、視聽合併障礙);生理/神經障礙(指多障、自
  閉、腦創傷,與其他健康問題);發展障礙(指學障、語障、情障、輕度
  智障)。這樣的分類方式對學習障礙的將會有何影響,仍需待時間來觀察
  。

      美國於 1969 年國會通過「學習障礙法案」( The Learning Disab-
  ilities Act of 1969 ),正式採用 Kirk 所倡議的「學習障礙」,由此
  可看出「學習障礙」一詞已被教育界普遍認可,並有了重點上的轉移,甚
  至更將這類兒童正式列為特殊教育的對象,稱為「特殊學習障礙兒童」,
  並且依法推展此類兒童之教育措施也有了比較明確的準繩(王天苗, 198
  2 )。

美國到了 1980 年,由美國聽語學會、學習障礙兒童與成人學會、學 習障礙協會、溝通異常兒童學會、國際閱讀學會、歐頓閱讀障礙學會等六 個組織代表所組成的全國學習障礙聯合委員會(NJCLD),在經過長期的 研討及協商,於 1981 年共同致力於新學習障礙定義的研擬。

〔 學習障礙名詞在我國的出現〕
    學生從事學習活動,不見得是智力足夠、五官健全就可以成功,學習障
礙學生就是屬於這類的學生,他們的智力正常、四肢健全,但卻有學習上的
問題。事實上,「學習障礙」這個名稱國內最早是被翻譯為「學習缺
陷」(林美和, 1993 )。

    我國推行特殊兒童教育的發展軌跡也類似歐美的狀況,盲與聾等兒童之
教育較早得到照顧,至於學習障礙兒童教育之理論則於近年來已受重視。教
育部於 1970 年公布的「特殊教育推行辦法」中明訂特殊兒童有:智能不足
、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性格或行為異常
等七類,該辦法也曾提及資賦優異者,但尚未見有「學習障礙」一詞。

    到了 1977 年修訂「特殊教育推行辦法」並頒布後,在第二條列舉特殊
教育之施教對象中明文增列了「學習障礙者」一類,使得我國特殊教育之理
論研究與實際設施可有一個比此等兒童為對象的特定範圍,足見學習障礙者
教育在教育法規上已獲得相當確定的地位,但在當時,仍缺乏統一
的界定及鑑定標準(引自許天威, 1986 )。

    我國對學習障礙的名詞、定義、立法及教學走向等發展,可說是承襲著
美國的腳步,從下表可以清楚看出我國的演進史與美國相較是晚了許多年。
我國和美國學習障礙發展年代比較表
 
學習障礙名詞
出現年代
學習障礙名詞
進入特教法
學習障礙者權益
爭取團體出現
美國 1963年
(Kirk首先提出)
1969年
(特殊學習障礙兒童
 法案)
1963年
(美國兒童學習障礙
 協會ACLD)
我國 1975年(民64年)
(省教育學院開課
  )
1984年
(民73年)
(特教法第15條)
1998年
(民87年)
(中華民國學習障礙
  協會)
比較 我國較美國晚12年 我國較美國晚15年 我國較美國晚35年


〔我國學習障礙大事紀〕
年代

事件

1970(民59) 我國「特殊教育推行辦法」頒布,並未將學習障礙納入特殊教育服務對象。
1975(民64) 我國第一個特殊教育系在臺灣立教育學院(彰化師大前身)成立,並將「學習障礙兒童教育」列為必修科目。
1976(民65) 我國第一次特殊兒童普查,普查對象未包括學習障礙兒童。
1977(民66) 我國修訂「特殊教育推行辦法」,首次將學習障礙納入特殊教育服務對象。
1978(民67) 郭為藩調查閱讀障礙兒童的報告出版,發現國內疑似閱讀障礙兒童的出現率為 2.82 %。
1979(民68) 我國特殊教育學會出版「特殊教育通訊」創刊,為「特殊教育季刊」之前身。
1980(民69) 制定「殘障福利法」,未將學習障礙納入。
1982(民71) 我國在台北市永春、東門、劍潭和河堤國小正式成立閱讀障礙資源班。
1984(民73) 我國「特殊教育法」通過正式保障學習障礙的學生接受特殊教育之權利。
1986(民75) 我國首本介紹學習障礙的大學用書「學習障礙者之教育」,由彰化師大許天威著。
1987(民76) 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頒布。
1990(民79) 教育部委託彰化師大特教系,由周台傑主持「學習障礙學生鑑定標準及就學輔導規劃之研究」專案。
進行全國第二次特殊兒童普查,首次提出學習障礙的定義,並編製「學習行為檢核表」為篩選學習障礙兒童的工具。
1992(民81) 教育部頒佈六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原則要點,提出我國第一個官方的學習障礙定義
1997(民86) 修訂「特殊教育法」並公布。
台北市學習障礙者家長協會成立。
將原「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依然未將學習障礙者納入,使其無法領取身心障礙手冊,也無法享有相關的福利及保障。
1998(民87) 修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並公布。
頒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界定學習障礙之定義及鑑定基準。
教育部特教小組補助建置有愛無礙網站。
1999(民88) 頒佈「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以暢通學習障礙學生之升學管道。
2000(民89) 修訂「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2001(民90) 教育部提「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計劃。
國民中小學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出版。
2002(民91) 修訂「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頒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辦法」。
2003(民92) 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並公布。
2004(民93) 增訂「特殊教育法」並公布。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辦法」並公布。
國民中小學時間管理行為特徵檢核表出版。
國民中小學記憶策略行為特徵檢核表出版。
國民中小學考試技巧行為特徵檢核表出版。
國民中小學社交技巧行為特徵檢核表出版。
2005(民94) 中華民國學障學會( TALD ) 3 月 12 日 在埔里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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