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班:
全時制在普通班就讀,有巡
迴老師提供協助;其障礙程
度不至於影響學習且未造成
適應困難者可於普通班就讀
。
2.資源班:
為部分時間提供特殊教育服
務的一種方案。特殊學生部
分時間到資源教室接受資源
教師的指導,部分時間在普
通班和一般學生一起上課。
希望特殊學生在這種安排下
,發揮最大的潛能,並發展
社會適應能力。目前資源班
服務對象由以往的的單一類
別轉向不分類,跨類別服務
內容也由早期以學科補救教
學為主的課業輔導轉而以更
能符合學生個別需求的多元
內容邁進;其障礙程度對於
部分學習活動及適應行為有
不良影響且使成就處於不利
地位者。
3.部分時間制特殊班:
學生學籍在特殊班,但有部
分時間至資源班、普通班上
課。其在特殊教育班上課之
時間超過在校時間二分之一
;其障礙程度影響其無法學
習普通課程並產生不良適應
行為而需要為其設計特別的
課程或訓練計劃者。
4.全時制特殊班:
學生在校時間全部在特殊教
育班上課。
5. 特殊教育學校:
學生全時在特殊教育學校上
課,目前特殊教育學校有智
障類、聽障類、視障類、肢
障類及不分類的特殊學校。
因障礙程度的影響,不僅需
要特殊的課程,更需要特別
設計的環境、設備及特殊專
業訓練人員以提供學習輔導
及適應行為訓練者。
6. 機構附設特殊班:
部分重度障礙兒童的家長因
工作關係無法於特殊班下課
後自行照顧身心障礙兒童,
需要留置機構中,按月繳費
以獲得照顧,或由機構提供
復健訓練者。
7.在家教育:
申請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
生,其接受安置之學校應邀
請家長參與該學生之個別化
教育計劃之擬定;其計劃內
應載明特教老師或相關專業
人員巡迴服務之項目及時間
。
因其障礙程度嚴重影響生活
能力,無法自理,行動不便
,或外界環境存在著對其健
康造成不良影響因素者,家
長應依法令向戶籍所屬之鄉
鎮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提
出申請在家教育,由鑑輔會
派員前往瞭解並與家長溝通
,若實在需要在家教育,則
安置兒童學籍,並派員定期
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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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學校:師資力量和辦
學條件教好,可分寄宿制
和走讀制兩種。
2.特殊班。
3.混合就讀 按學區招收入
學。當作正常兒童收入普
通班的。 出於家長的特
別要求入了普通學校。先
去了特殊學校,後來由於
各種原因送到普通學校去
的。一開始就在明確的指
導思想下做出的安置。
若按教育階段分,敘述如下
:
●學前教育
1.殘障幼兒教育機構。
2.普通幼兒教育機構。
3.殘障兒童福利機構。
4.殘障兒童康復機構。
5.普通小學的學前班和殘疾
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
的學前班。
※殘疾兒童家庭應當對殘疾
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義務教育
1.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2.在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
構或者其他機構附設的殘
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班
就讀。
3.在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
育學校就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
步創造條件,對因身體條
件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適齡
殘疾兒童、少年,採取其
他適當型式進行義務教育
。
●職業教育
1.特殊學校中的職業初、高
中。
2.殘障人中等職業機構。
3.殘障人職業培訓機構。
4.承擔殘障人職業培訓的普
通職業培訓機構。
※殘障人職業體系由普通職
業教育機構和殘障人職業
教育機構組成,以普通職
業教育機構為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置殘
障人職業教育機構。普通職
業教育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
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障人入
學,普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
積極招收殘障人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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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別化家庭服務計劃
(IFSP)
1986年修訂的99-457公法言
明,國會有權要求各州認真
教育三歲至五歲,以及向下
延伸至於出生到兩歲的障礙
幼兒,運用聯邦撥款補助的
手段使為此等幼兒及家庭「
設計與實施全州的、綜合的
、協調、多學科的、多機構
的早年介入計劃」。
1.家庭本位:以特殊幼兒之
家庭為安置場所,直接在
家中學習,父母直接參與
教育方案,使行為目標更
具功能性,讓幼兒所學之
技能,直接應用在日常生
活中。
2.中心本位:社區內設立學
前特殊幼兒中心,將有需
要之幼兒送至中心接受服
務,中心可提供較專業的
服務。
3.混合本位:兼有前兩種模
式之優點。
4.融合教育:特殊兒童融合
在普通幼兒班級中,參與
各項活動。
(二)個別化教育計劃(IEP)
確保障礙的孩子能得到免費
、合適的公共教育;強調設
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來符
合他們獨特的需求。為了擴
展其合適性,障礙的孩子--
包括在公、私立機構或其它
教養單位--和沒有障礙的孩
子一起受教。
(三)個別化轉銜方案(ITP)
課程的選擇在提供訓練及必
要的教育以促使學生在每個
領域得以成功。對障礙學生
而言,在IEP 應描繪出的目
標也應反應在個別化轉銜計
劃(ITP) 裡。超過十四歲
的學生均要求要有個別化轉
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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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教育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必須是一個擁
有在普通學校不能提供發展
上所必須的教學方式能力的
機構,負擔起特有的教育任
務。特殊教育學校必須設有
幼稚園、小學、國中、高中
等學部,提供各年齡之各學
部的教育要求。服膺小班小
校的原則,在此種班級學生
數的組成上,老師更可落實
個別化教學。
(二)特殊班:
對於身體的各機能或發展上
有所遲緩或障礙的學生,其
發展或障礙情形是日常生活
化、系統化的,並不需要任
何持續性的治療、復健,但
是必須對其發展或日常生活
自理能力給予特別優渥環境
、較長時間的指導方式。特
殊班必須擔負起如此個別化
的教育,針對學生的個別能
力給予全面上指導。
(三)資源教室:
學生必須在籍於中小學的普
通班級,而且有輕度的身心
障礙者。目的是為改善或克
服身心障礙的情況而指導,
必要時為配合其身心障礙的
情況,而實施各學科的補救
教學。指導時間以每週三節
為上限時數,至於若需補救
教學則以每週五節為上限時
數。
(四)巡迴輔導:
以多重障礙學生為主,從各
當地之養護學校派遣適宜的
教師,前往家中、兒童教養
機構及療養院所進行指導的
一種教育型態。
(五)普通班級:
原本應在特殊學校就讀的特
殊學生在普通班級接受教育
,縣市政府負責部分經費而
已,可能會增加監護人在學
習費用上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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