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特教概況


國外特教概況


安置型態之比較


台灣 中華人民共和國

1.普通班:

全時制在普通班就讀,有巡

迴老師提供協助;其障礙程

度不至於影響學習且未造成

適應困難者可於普通班就讀

。



2.資源班:

為部分時間提供特殊教育服

務的一種方案。特殊學生部

分時間到資源教室接受資源

教師的指導,部分時間在普

通班和一般學生一起上課。

希望特殊學生在這種安排下

,發揮最大的潛能,並發展

社會適應能力。目前資源班

服務對象由以往的的單一類

別轉向不分類,跨類別服務

內容也由早期以學科補救教

學為主的課業輔導轉而以更

能符合學生個別需求的多元

內容邁進;其障礙程度對於

部分學習活動及適應行為有

不良影響且使成就處於不利

地位者。



3.部分時間制特殊班:

學生學籍在特殊班,但有部

分時間至資源班、普通班上

課。其在特殊教育班上課之

時間超過在校時間二分之一

;其障礙程度影響其無法學

習普通課程並產生不良適應

行為而需要為其設計特別的

課程或訓練計劃者。



4.全時制特殊班:

學生在校時間全部在特殊教

育班上課。



5. 特殊教育學校:

學生全時在特殊教育學校上

課,目前特殊教育學校有智

障類、聽障類、視障類、肢

障類及不分類的特殊學校。

因障礙程度的影響,不僅需

要特殊的課程,更需要特別

設計的環境、設備及特殊專

業訓練人員以提供學習輔導

及適應行為訓練者。



6. 機構附設特殊班:

部分重度障礙兒童的家長因

工作關係無法於特殊班下課

後自行照顧身心障礙兒童,

需要留置機構中,按月繳費

以獲得照顧,或由機構提供

復健訓練者。



7.在家教育:

申請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

生,其接受安置之學校應邀

請家長參與該學生之個別化

教育計劃之擬定;其計劃內

應載明特教老師或相關專業

人員巡迴服務之項目及時間

。



因其障礙程度嚴重影響生活

能力,無法自理,行動不便

,或外界環境存在著對其健

康造成不良影響因素者,家

長應依法令向戶籍所屬之鄉

鎮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提

出申請在家教育,由鑑輔會

派員前往瞭解並與家長溝通

,若實在需要在家教育,則

安置兒童學籍,並派員定期

輔導。




1.特殊學校:師資力量和辦

  學條件教好,可分寄宿制

  和走讀制兩種。



2.特殊班。



3.混合就讀  按學區招收入

  學。當作正常兒童收入普

  通班的。  出於家長的特

  別要求入了普通學校。先

  去了特殊學校,後來由於

  各種原因送到普通學校去

  的。一開始就在明確的指

  導思想下做出的安置。



若按教育階段分,敘述如下

:



●學前教育



1.殘障幼兒教育機構。



2.普通幼兒教育機構。



3.殘障兒童福利機構。



4.殘障兒童康復機構。



5.普通小學的學前班和殘疾

  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

  的學前班。



※殘疾兒童家庭應當對殘疾

  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義務教育



1.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2.在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

  構或者其他機構附設的殘

  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班

  就讀。



3.在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

  育學校就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

  步創造條件,對因身體條

  件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適齡

  殘疾兒童、少年,採取其

  他適當型式進行義務教育

  。



●職業教育



1.特殊學校中的職業初、高

  中。



2.殘障人中等職業機構。



3.殘障人職業培訓機構。



4.承擔殘障人職業培訓的普

  通職業培訓機構。



※殘障人職業體系由普通職

  業教育機構和殘障人職業

  教育機構組成,以普通職

  業教育機構為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置殘

障人職業教育機構。普通職

業教育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

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障人入

學,普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

積極招收殘障人入學。



美國 
日本

(一)個別化家庭服務計劃



(IFSP)



1986年修訂的99-457公法言

明,國會有權要求各州認真

教育三歲至五歲,以及向下

延伸至於出生到兩歲的障礙

幼兒,運用聯邦撥款補助的

手段使為此等幼兒及家庭「

設計與實施全州的、綜合的

、協調、多學科的、多機構

的早年介入計劃」。



1.家庭本位:以特殊幼兒之

  家庭為安置場所,直接在

  家中學習,父母直接參與

  教育方案,使行為目標更

  具功能性,讓幼兒所學之

  技能,直接應用在日常生

  活中。



2.中心本位:社區內設立學

  前特殊幼兒中心,將有需

  要之幼兒送至中心接受服

  務,中心可提供較專業的

  服務。



3.混合本位:兼有前兩種模

  式之優點。



4.融合教育:特殊兒童融合

  在普通幼兒班級中,參與

  各項活動。



(二)個別化教育計劃(IEP)



確保障礙的孩子能得到免費

、合適的公共教育;強調設

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來符

合他們獨特的需求。為了擴

展其合適性,障礙的孩子--

包括在公、私立機構或其它

教養單位--和沒有障礙的孩

子一起受教。



(三)個別化轉銜方案(ITP)



課程的選擇在提供訓練及必

要的教育以促使學生在每個

領域得以成功。對障礙學生

而言,在IEP 應描繪出的目

標也應反應在個別化轉銜計

劃(ITP) 裡。超過十四歲

的學生均要求要有個別化轉

銜計劃。


(一)特殊教育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必須是一個擁

有在普通學校不能提供發展

上所必須的教學方式能力的

機構,負擔起特有的教育任

務。特殊教育學校必須設有

幼稚園、小學、國中、高中

等學部,提供各年齡之各學

部的教育要求。服膺小班小

校的原則,在此種班級學生

數的組成上,老師更可落實

個別化教學。



(二)特殊班:



對於身體的各機能或發展上

有所遲緩或障礙的學生,其

發展或障礙情形是日常生活

化、系統化的,並不需要任

何持續性的治療、復健,但

是必須對其發展或日常生活

自理能力給予特別優渥環境

、較長時間的指導方式。特

殊班必須擔負起如此個別化

的教育,針對學生的個別能

力給予全面上指導。



(三)資源教室:



學生必須在籍於中小學的普

通班級,而且有輕度的身心

障礙者。目的是為改善或克

服身心障礙的情況而指導,

必要時為配合其身心障礙的

情況,而實施各學科的補救

教學。指導時間以每週三節

為上限時數,至於若需補救

教學則以每週五節為上限時

數。



(四)巡迴輔導:



以多重障礙學生為主,從各

當地之養護學校派遣適宜的

教師,前往家中、兒童教養

機構及療養院所進行指導的

一種教育型態。



(五)普通班級: 



原本應在特殊學校就讀的特

殊學生在普通班級接受教育

,縣市政府負責部分經費而

已,可能會增加監護人在學

習費用上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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